加拿大毒贩在中国上诉求轻判,结果被判死刑!杜鲁多却说要救人!

2019-01-14 51.ca 网络综合 问吧


华为CFO事件给加拿大带来的旋涡,终究是越来越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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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14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加拿大籍被告人罗伯特·劳埃德·谢伦伯格(Robert Lloyd Schellenberg)走私毒品案依法进行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以走私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谢伦伯格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Robert Lloyd Schellenberg


Robert Lloyd Schellenberg本来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他不服判决上诉,结果被判处死刑。



罗伯特·劳埃德·谢伦伯格于2014年在中国被捕,并于2016年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5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驱逐出境。但中国的检察官认为判刑太轻,于2018年12月29日提出上诉。


2019年1月14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此案并当庭宣判,以走私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谢伦伯格死刑,并没收其全部个人财产。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声明中认定,被告人谢伦伯格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伙同他人走私冰毒222.035千克,其行为构成走私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谢伦伯格系主犯,且系犯罪既遂。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严重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以走私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谢伦伯格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声明还称,审判长在宣告判决时,当庭告知被告人如不服本判决,有权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对此,专家们指出,中国法院对谢伦伯格的判决,给由于孟晚舟事件已经处于紧张状态的加中关系带来了新的负面影响。



随后,杜鲁多今天上午在渥太华对媒体记者们说,由于有加拿大公民在国外面临死刑,加拿大政府将代表谢伦伯格与中国方面进行斡旋。



在这种情况下,加拿大政府别无选择,必须这样做。政府将竭尽所能,说服中国方面不要对谢伦伯格执行死刑。



杜鲁多还说:“中国已经选择随意使用死刑,这不仅是我们政府极为关注的问题,也是我们所有的国际友人以及盟友极为关注的问题。”


据CTV News的报道,虽然对加拿大公民判处死刑颇不寻常,但外国人在中国被判死刑并非史无前例。2009年,英国公民Akmal Shaikh就因走私海洛因而被处决。而在次年,中国又对走私毒品的日本人赤野光信执行了死刑。


另一个被大家关注的问题是:(以下信息来自环球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后,除了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但是,为什么本案重审谢伦伯格会是例外?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林维表示,在本案中,检察机关的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谢伦伯格参与的是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应当从有组织的国际毒品犯罪的角度来评判本案的社会危害性和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的地位、作用等。大连的走私毒品事实仅仅是该组织实施的跨国毒品犯罪中的一部分,谢伦伯格在此案中处于重要位置,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黄风此前对媒体表示,但就本案而言,从目前检察机关的出庭意见看,根据新查证的线索,被告人实际所犯罪行可能重于原审认定的事实,检察机关已经明确提出原审从轻处罚明显不当的意见,极有可能出现检察机关充起诉新的犯罪事实的情况;如果出现此种情况,原审法院重新审理后则有可能根据新线索的查证情况认定新的犯罪事实,判处被告人更重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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